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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正在持续加大。
近日,美妆上市公司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珀莱雅公司)与多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金珀莱(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曾用名:珀莱雅(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下称:金珀莱公司)、上海珀仙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珀仙子公司)、夜安电子商务南通有限公司(下称:夜安公司)、南通恒拉德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恒拉德)、邵某某、费某某等六上诉人(均为原审被告)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为珀莱雅(原审原告)。
这是一起典型的攀附知名商标商誉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案件主要涉案商标为“珀莱雅”。
公开资料显示,原告方珀莱雅公司为国产化妆品龙头企业,品牌创立于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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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化妆品注册信息则显示,2005年以来,“珀莱雅”商标被用于珀莱雅公司旗下多款产品。财报数据显示,2023年-2025年,珀莱雅公司分别实现营收89.05亿元、107.78亿元、105.97亿元。
“珀莱雅”告赢“POLAIYA珀莱雅”
据判决书,2009年4月,浙江一刘姓男子申请注册第7325584号商标“POLAIYA珀莱雅”,2010年10月通过核准注册。2018年6月,上述刘姓男子将商标转让予另一刘姓男子,后者于2024年1月将“POLAIYA珀莱雅”商标转让给珀仙子公司。
被告方珀仙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珀仙子官网显示,公司主营家纺,拥有“POLAIYA珀莱雅”等品牌,并在京东、淘宝、抖音、拼多多、小红书等平台开设27家线上店铺,线下覆盖多省授权门店。
珀仙子公司从2023年11月开始在第20类、第24类、第27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大量“珀莱雅”或含有“珀莱雅”文字的商标。天眼查显示,珀仙子公司申请的含“珀莱雅”文字商标累计达几十件。其中,第75174008号“珀莱雅”商标(第20类)、第75157911号“珀莱雅”商标(第27类)等显示商标状态为“驳回复审中”;其余部分商标显示“无效”或“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金珀莱公司原名“珀莱雅(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3日,于2024年12月18日变更企业名称为“金珀莱(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珀莱雅(南通)供应链有限公司成立后,将“珀莱雅”字号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登记使用。
股权关系上,金珀莱公司为一人公司,股东为珀仙子公司。珀仙子公司也是一人公司,公司股东为夜安公司。
2024年12月,珀莱雅公司在取证后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但不仅限于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珀莱雅公司驰名商标权的行为;珀仙子公司停止申请与珀莱雅公司“珀莱雅”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撤回或注销正在申请中或已经核准注册的与“珀莱雅”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商标,撤回或注销正在申请中或已经核准注册的模仿、翻译“珀莱雅”驰名商标的商标等。
2025年12月30日,一审法院作出(2025)浙0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珀莱雅公司胜诉;其中六名被告(即上述六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珀莱雅公司于2006年5月24日成立,2012年2月、2018年1月珀莱雅企业商号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有效期6年)。经过长期的经营和宣传,“珀莱雅”字号已形成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能够与珀莱雅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形成直接而明确的指向关系。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在金珀莱公司成立之时,“珀莱雅”字号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金珀莱公司将“珀莱雅”作为企业字号登记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珀莱雅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误导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攀附驰名商标易构成侵权
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属于对第7325584号“POLAIYA 珀莱雅”商标的规范性使用。
对此,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珀仙子公司及其相关主体使用的“POLAIYA”“珀莱雅”“珀莱雅家访”等标识均是对其注册商标各要素的拆分、重组,割裂了拼音与文字之间的固有联系,改变了该商标的显著特征。而在珀莱雅公司第3653152号“珀莱雅”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六被诉侵权人在商业活动中弱化自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强化“珀莱雅”文字的行为,实质上是借助珀莱雅公司驰名商标的商誉吸引消费者,故应认定前述被诉侵权标识不属于对第7325584号商标的规范性使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亦指出,本案中,第3653152号注册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依法可获得跨类保护。六被诉侵权人在家纺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客观上利用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吸引消费者关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来源于珀莱雅公司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削弱了驰名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六被诉侵权人侵害了珀莱雅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并无不当。
2026年4月28日的判决书显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六被诉侵权人借助珀莱雅公司“珀莱雅”驰名商标吸引消费者,且侵害了珀莱雅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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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原判,酌情确定金珀莱公司、珀仙子公司、夜安公司、邵某某、费某某构成共同侵权责任,共同赔偿珀莱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万元,恒拉德公司对其中的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刘某某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0元由六被诉侵权人共同承担。
广东省律协行政委副主任王学堂向时代财经指出,本案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其中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像珀莱雅这样的知名品牌,其商标在商业中具有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类似本案这样的直接侵权行为实践中较为罕见。当一个知名度较高的商标被用于注册企业名称,并且该名称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时,就构成了商标侵权。

王学堂进一步解释,即使珀莱雅和侵权方的产品不在同一赛道,但作为驰名商标,其名称的跨界使用仍然会构成侵权。驰名商标除了保护商品本身,还会防止商标淡化,比如将驰名商标用作地名或者产品特点描述,都可能造成商标的淡化效应。
他强调,对消费者而言,这样的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他们认为珀莱雅品牌与侵权产品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从而产生混淆。因此,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保护消费者免受误导,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事实上,因侵权成本低、获利空间大,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在我国已呈现高发态势,尤其涉及知名品牌的“傍名牌”“搭便车”类案件尤为突出。而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不断强化保护力度,通过典型判例向市场传递明确的警示信号。
当“蹭名牌”从个案演变为产业链,司法和行政部门正在倒逼所有市场参与者回归创新与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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